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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什么情況下聘用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不給予經濟補償?
【答】(1)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崗位要求的;(2)嚴重違反軍隊紀律或者聘用單位規章制度的;(3)工作失職,對聘用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的。
【問】什么情況下聘用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文職人員?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文職人員年度考核不稱職;(2)文職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3)聘用單位移防或者被縮編、撤銷,致使聘用合同無法履行的。
依照前款第(2)項、第(3)項規定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對被解聘人員給予經濟補償。
【問】什么情況下文職人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答】(1)在試用期內;(2)依法服現役的;(3)聘用單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約定支付工作報酬或者提供工作條件的。
【問】軍隊文職人員和聘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怎么辦?
【答】軍隊文職人員與聘用單位雙方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的,可通過協商、上級機關調解的方式解決,也可申請人事仲裁機構裁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桂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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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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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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