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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做好2016年春季本市國考人員教師資格認定工作,根據《教師資格條例》、《上海市<教師資格條例>實施細則》、《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教育部關于開展中小學和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改革試點的指導意見》及《教育部關于印發<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暫行辦法>的通知》(教師〔2013〕9號)有關規定,現將有關認定條件及申請流程告知如下:
一、教師資格認定條件
(一)申請對象:
(1)本市戶籍社會人員(含在職、待業人員);
(2)工作單位在本市且持有本市居住證的外省市戶籍人員(持有2013年7月1日前辦理的有效本市人才引進類居住證或2013年7月1日后辦理的有效本市非臨時居住證);
(3)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大四(專科大三)以上在讀學生、專升本在讀學生、在讀研究生(含戶籍未遷至本市,但在本市高校就讀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外省市生源學生);
(4)本市戶籍就讀于外省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四(專科大三)以上在讀學生、專升本在讀學生、在讀研究生。
注1:畢業后戶籍仍在本市高校集體戶口內的外省市生源畢業生僅限畢業當年在本市申請認定,第二年起必須回原籍申請認定。
注2:本公告申請對象為參加國家教師資格考試,筆試、面試均合格,持有由教育部考試中心頒發或在教育部考試中心網站打印的《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的國考人員(本市教師資格國考培訓咨詢電話為:34693182)。
注3:人才居住證申領查詢網址為:www.21cnhr.gov.cn。
(二)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遵守教師職業道德。
(三)應當具備《教師法》及《教育部關于開展中小學和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改革試點的指導意見》規定的相應學歷,具體如下:
(1)幼兒園和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及以上學歷;
(2)初中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大學本科畢業及以上學歷;
(3)高級中學和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大學本科畢業及以上學歷;
(4)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及以上學歷,并應當具有相當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
注4:以上學歷均為教育部認可的國民教育序列學歷(包括自學考試、業余大學、夜大、成人高校<含全日制>、網絡學校<函授>、部分黨校學歷等)。
持2000年以前(含2000年)的所有學歷證書申請,需經學信網獲得認證,提供學信網出具的“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 學信網網址:http://www.chsi.com.cn/xlrz/rhsq_index.jsp,見注6)。
持2000年以后(不含2000年)的自學考試、業余大學、夜大、成人高校(含全日制)、網絡學校(函授)、黨校、軍校等學歷證書申請,需經學信網獲得認證,提供學信網出具的“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學信網網址:http://www.chsi.com.cn/xlrz/rhsq_index.jsp,見注6)。持軍隊院校學歷的軍籍人員另需提供當年軍人服役證明或轉業證明,持軍隊院校學歷的非軍籍人員另需提供招生入學時新生錄取名冊(新生錄取名冊可在當年就讀學校招生部門檔案中復印后蓋章,不可以錄取通知書代替)。
持2000年以后(不含2000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學歷證書申請,需經學信網查詢獲得驗證,提供學信網出具的“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如無法提供“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則需出具“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學信網網址:http://www.chsi.com.cn/xlcx/rhsq.jsp)。
持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高等學校學歷證書申請,其學歷證書需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提供由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港澳臺地區學歷學位認證書”,僅此學歷學位認證證明視為有效(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港澳臺地區學歷<學位>認證系統網址:http://renzheng-gat-search.cscse.edu.cn )。
持國外高等學校學歷證書申請,其學歷證書需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提供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僅此學歷學位認證證明視為有效(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國外學歷<學位>認證系統網址:http://renzheng-search.cscse.edu.cn)。
注5: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申請教師資格,尚未取得有關學歷證書,應提供由所在學校教務部門出具并蓋章的包含在讀期間全部所學課程的成績單(院系蓋章無效,自出具日至現場受理日1個月內有效),對符合認定條件的,在申請人取得畢業證書后認定相應的教師資格。
注6:學信網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本市認證地址: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徐匯區冠生園路401號),聯系電話:64829191。
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本市認證機構地址:上海人才大廈1樓(閘北區梅園路77號),聯系電話:32511311。
(四)應當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發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二級乙等(80分)或二級甲等(87分)及以上標準。
根據教育部國家語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學校普及普通話和用字規范化工作的通知》(教語用[2000]1號)文件規定,申請語文教師對外漢語教師資格普通話水平須達到二級甲等(87分)及以上標準;根據《關于在本市中小學教師中開展普通話水平測試工作的通知》(滬語委[1996]6號)文件規定,語文教師(含高師中文系教師)與幼兒園教師普通話水平須達到二級甲等(87分)及以上標準。
注7:普通話證書目前不設有效期,國家普通話證書全國通用。
注8:本市普通話水平測試由上海市語言文字水平測試中心負責,地址為:延安西路900號一樓,咨詢電話:62558388。
(五)應當通過國家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筆試、面試均合格,持有由教育部考試中心頒發的《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且在有效期內(2015年下半年教師資格國考面試合格人員在“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網”:www.ntce.cn,可直接打印合格證明,彩色或黑白打印均可)。
(六)應當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能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在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醫院體檢合格(當期體檢報告僅于當期認定工作有效)。
注9:附件《上海市教師資格認定體格檢查規定》。
桂老師
15921932258
李老師
13585512509
劉老師
17717222736
汪老師
13391256779
王老師
13585512605
周老師
19916744766
吳老師
18001770796
于老師
19946127488
樊老師
18917874588
陳老師
18117127207
童老師
18321250548
張老師
18017809371
廖老師
17701706182
陳老師
13918156994
周老師
15000167376
小小老師
18917193646
章老師
18016289781
寧老師
19946094266
楊老師
13585512309
高老師
19117283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