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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言】公安機關的權力,是指公安機關為履行職責,依法采取的權威性措施和手段。 由于公安機關的權力是在法定職責限度內行使的,并受相應的制約,故又稱公安機關的權限,作為國家權力,具有法定性、強制性、特許性和單向性。華智公考專家為大家介紹一下這方面的基礎知識。
一、公安機關的治安行政管理權
(一)治安行政處置權:是指公安機關在公共場所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危險物品管理、特種行業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等治安行政管理活動中,為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對特定的人、物、事、場所采取的一種權力行為。通常包括命令、禁止與取締、許可等項具體權力。
(二)治安行政處罰權:是公安機關對于不履行治安法規所確定的義務或者危及社會治安秩序,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依照治安管理法規的規定實施的行政處罰。治安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行政拘留、限期出境和驅逐出境、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或者非法財物等。
(三)治安監督檢查權:公安機關依法對應負治安責任的社會團體、組織及個人實施治安行政管理的權力之一。通過治安監督檢查,發現違章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置或制裁;發現治安隱患,要求監督對象限期整頓改正,預防治安問題的發生,增強其自治、自防、自衛的能力,創造安全的生產和工作環境。
(四)治安行政強制權:是指公安機關在依法進行治安行政管理和實施治安行政處罰時,為達到使行為人履行法定義務或接受處罰的目的,對不履行法定義務或不服從治安行政處罰的人所采取的人身和物品的強制手段。治安行政強制權主要有以下幾種:強制傳喚、強行帶離現場和強制拘留、強制隔離、約束特定的人、盤問檢查等。
二、公安機關的刑事執法權
(一)立案權
立案是我國刑事訴訟的一個獨立程序,是刑事訴訟活動的開始。只有經過立案,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才有合法的依據,才能行使偵查權力。公安機關應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按照刑事案件的管轄范圍,行使立案權。
(二)偵查權
公安機關的偵查權由下列具體權力組成:有權收集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有權訊問犯罪嫌疑人(包括傳喚犯罪嫌疑人);有權詢問證人(包括通知證人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有權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進行勘驗或檢查;有權進行偵查實驗;有權為收集犯罪證據和查獲犯罪人進行搜查;有權扣押物證、書證(包括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有權依照法律程序對刑事偵查對象的通信進行檢查;有權對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有權通緝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等等。
《人民警察法》第16條規定,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察措施。
(三)刑事強制權
刑事強制權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由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的強制權力。它由下列具體權力組成:有權對犯罪嫌疑人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有權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拘留、提請逮捕和執行逮捕。
(四)刑罰執行權
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有權依照人民法院的判決,負責以下刑罰的執行:
1.短期有期徒刑執行。對被判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代為執行刑罰。
2.暫予監外執行。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以及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暫予監外執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機關應當對其嚴格管理監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
3.緩刑執行。對于被判處徒刑緩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交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考察。
4.假釋執行。對于被假釋的罪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
5.拘役、管制和剝奪政治權利執行。
6.驅逐出境執行。
三、警械、武器使用權
公安機關依法享有使用警械、武器實施管理、守衛、保護、制服和殺傷的權力。它由下列具體權力組成:有權依法對警衛、守衛、守護目標采取武裝保衛措施,以確保其絕對安全;有權采取武裝追捕、押解、看押、巡邏等措施;有權運用武裝力量進行邊防檢查、邊境守衛;為制止嚴重違法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警械;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
在上述權力行使過程中,使用武器進行殺傷,用警械進行鎮壓,屬于公安權力范疇,與公民依《刑法》所享有的正當防衛權利有原則的區別。
四、緊急狀態處置權
緊急狀態處置,是指公安機關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對突發的重大暴力犯罪、重大治安事件和重大治安災害事故依法采取的非常措施。緊急狀態處置權由下列具體權力組成:
(一)緊急優先權和緊急征用權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職責的緊急需要,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可以優先通行。
根據緊急處理暴力犯罪或重大治安災害事故、追捕逃犯、搶險救災的需要,公安機關依法可以征用急需的人員、物資和場所。
(二)緊急排險權
緊急排險,是指公安機關在緊急處置重大災害事故或平息叛亂時,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所采取的非常措施。
(三)管制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為預防和制止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可在一定的區域和時間,限制人員、車輛的通行或停留,必要時可以采取相應的交通管制措施。
(四)戒嚴執行權
戒嚴,一般是指戰時或平時面臨重大緊急事件,為了維護政治穩定所采取的非常措施。戒嚴,視涉及地區大小,分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或國務院作出決定,由人民警察、人民武裝警察執行,必要時由中央軍委決定,派出人民解放軍協助執行。
桂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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